王堯: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訴王恩科、孫淑芬與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,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、應訴通知書、廉政監督卡及開庭傳票。原告訴請:1.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5萬元;2.依法判令三被告按照月利率2%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本金實際給付日的利息,至立案時為175700元;3.依法判令原告有權就抵押物(河北區秋星里28-104-107)拍賣、變賣、折價的價款優先受償;4.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財產保全保險費3000元;5.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,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,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(遇法定節假日順延)在本院第三審判區1002法庭開庭審理,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。